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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金某建材有限公司与侯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十堰金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
法定代表人:刘承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浩,湖北献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

原告十堰金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侯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罗远贵适用简易程序,于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十堰金某建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侯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十堰金某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侯某某支付我公司货款749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侯某某承担。事实和理由:自2014年起,被告侯某某多次在我公司购买混凝土加气块砖,截止2016年7月6日,侯某某仍欠我公司砖款74900元未结。后经我公司多次催要,侯某某拒付。现请求判令侯某某支付我公司砖款74900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自2013年底,被告侯某某在原告十堰金某建材有限公司购买混凝土加气块砖用于十堰北国际汽车贸易城某工地。截止2014年9月,扣除侯某某已支付的砖款外,尚欠74900元未付。2016年7月6日,侯某某向十堰金某建材有限公司出具欠条一张,该欠条载明:“今欠到砖款柒万肆仟玖佰元整(装卸费待议,十堰北国际汽车贸易城工地欠十堰金某建材公司)。欠款人:侯某某。2016.7.6号”。该欠款经十堰金某建材有限公司多次催要未果,原告因而诉诸本院,请求依法解决。

本院认为:被告侯某某向原告十堰金某建材有限公司购买混凝土加气块砖,并支付相应对价,双方已形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本案中,十堰金某建材有限公司已按约定交付混凝土加气块砖,而侯某某未按约及时结清砖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侯某某在给十堰金某建材有限公司出具的欠条中标注“装卸费待议”,因被告侯某某未到庭,本院暂无法查证装卸费具体结算方式,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侯某某若有证据,可另行主张。综上,十堰金某建材有限公司要求侯某某支付其砖款74900元的诉讼主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侯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十堰金某建材有限公司砖款749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3元,由被告侯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罗远贵

书记员:陈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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