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十堰运意车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东风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华金良,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朱某某,系云南普罗斯旺商贸有限公司经理。
原告十堰运意车桥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十堰运意车桥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十堰运意车桥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9500元,由原告十堰运意车桥实业有限公司负担5225元,退还原告十堰运意车桥实业有限公司4275元。
审 判 长 何 新 代理审判员 何 源 人民陪审员 曾新彩
书记员:石珍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