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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荣洲汽车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应城市天润产业用布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十堰荣洲汽车内饰材料有限公司
曾秀珍(湖北立丰(十堰)律师事务所)
应城市天润产业用布有限责任公司
程职春(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
胡兴军

原告十堰荣洲汽车内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德荣,十堰荣洲汽车内饰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秀珍,湖北立丰(十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应城市天润产业用布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宁,应城市天润产业用布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职春,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胡兴军,应城市天润产业用布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经理。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十堰荣洲汽车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应城市天润产业用布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十堰荣洲汽车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案认为,原告十堰荣洲汽车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十堰荣洲汽车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十堰荣洲汽车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认为,原告十堰荣洲汽车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十堰荣洲汽车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十堰荣洲汽车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肖陆
审判员:陶北华
审判员:杨剑

书记员:李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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