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真某酒业有限公司
刘贵福(湖北刘贵福律师事务所)
湖北武当红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汤宝龙
梅某
原告十堰真某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郧西县城关镇吴家营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朱上能,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职务。
委托代理人刘贵福,湖北刘贵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有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签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武当红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郧西县城关镇五龙河大道106号。
法定代表人梅某,任公司董事长职务。
被告梅某,系被告湖北武当红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汤宝龙,系被告湖北武当红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出庭参加诉讼,有权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有权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十堰真某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武当红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十堰真某酒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十堰真某酒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诉权的一种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十堰真某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835元,由原告十堰真某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十堰真某酒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诉权的一种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十堰真某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835元,由原告十堰真某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孙号
书记员:谭亚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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