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盛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江华(湖北荟才律师事务所)
赵某某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
江华旭
原告十堰盛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人民北路68号五堰大都会2号楼12楼。
法定代表人金元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赵某某,司机。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江华,湖北荟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出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十堰市朝阳中路81号。
负责人陶旭松,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华旭,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十堰盛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赵某某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十堰盛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赵某某于2014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十堰盛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十堰盛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赵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十堰盛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十堰盛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赵某某负担。
审判长:陈文泉
书记员:成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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