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瑞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张军(湖北瑞泰律师事务所)
湖北远大环保可建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十堰瑞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江苏路阳光花园。
法定代表人许文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军,湖北瑞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等。
被告湖北远大环保可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长岭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国林,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十堰瑞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远大环保可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原告十堰瑞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起诉的被告湖北远大环保可建工程有限公司不存在。
本院认为,原告十堰瑞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十堰瑞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一份,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十堰瑞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十堰瑞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杨子文
审判员:卫伟
审判员:谢红
书记员:章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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