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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高某汽车附件有限公司与十堰市巨力达汽车电器有限公司、马某恢复原状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十堰市高某汽车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东城开发区陈罗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黄士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江,十堰市东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十堰市巨力达汽车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吉林路9号。
法定代表人王马,该公司经理。
被告马某,系被告十堰市巨力达汽车电器有限公司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兰,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十堰市高某汽车附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堰高某汽车附件公司)诉被告十堰市巨力达汽车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堰巨力达汽车电器公司)及被告马某排除防害、恢复原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十堰高某汽车附件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2011年10月9日我院作出(2011)茅民一初字第825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告十堰巨力达汽车电器公司500000元财产”。2011年10月18日被告马某向本院提供其所有位于茅箭区五堰街办江苏路28号、东城开发区街办长春路居委会的两处房产担保,申请解除对被告十堰巨力达汽车电器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被告马某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向本院提供位于茅箭区五堰街办江苏路28号、东城开发区街办长春路居委会的两处房产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十堰市巨力达汽车电器有限公司500000元
财产的查封、冻结。
二、查封、冻结被告马某提供的担保财产,位于十堰市茅箭
区五堰街办江苏路28号(房产证号:20××76)、十堰市东城开发区街办长春路居委会(房产证号:20××97)的房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徐守炜
审判员 陈明
代理审判员 计刚

书记员: 张书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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