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十堰市郧阳区波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郧县波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郧阳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龙路2号
法定代表人:陈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庆勇,十堰市郧阳区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提起上诉。
被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永地,湖北汉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十堰市郧阳区波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熊某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十堰市郧阳区波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十堰市郧阳区波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十堰市郧阳区波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0元,依法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十堰市郧阳区波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子文 审判员 卫 伟 审判员 兰苗苗
书记员:雷开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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