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郧阳区杨某铺镇卜某河村第一村民小组
吕世凯(湖北邦辉律师事务所)
宋某某
原告:十堰市郧阳区杨某铺镇卜某河村第一村民小组。
代表人:刘运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该村民小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世凯,湖北邦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十堰市郧阳区杨某铺镇卜某河村第一村民小组诉被告宋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十堰市郧阳区杨某铺镇卜某河村第一村民小组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十堰市郧阳区杨某铺镇卜某河村第一村民小组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十堰市郧阳区杨某铺镇卜某河村第一村民小组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十堰市郧阳区杨某铺镇卜某河村第一村民小组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十堰市郧阳区杨某铺镇卜某河村第一村民小组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十堰市郧阳区杨某铺镇卜某河村第一村民小组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十堰市郧阳区杨某铺镇卜某河村第一村民小组负担。
审判长:陈文泉
书记员:叶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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