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十堰市茅箭区武当路街道办事处堰口桥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襄阳路2号。
法定代表人段明禄,该单位主任。
委托代理人毛玉勤,系十堰市茅箭区堰口桥村7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陈文军,湖北陈文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风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辽宁路7号。
法定代表人杨青,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伟,系东风锻造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范岸森,湖北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东风汽车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公园路93号。
法定代表人李振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学振、范岸森,湖北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十堰市茅箭区武当路街道办事处堰口桥村民委员会(下称堰口桥村委会)诉被告东风锻造有限公司(下称东风锻造公司)财产权属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准许东风汽车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东风房地产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申请,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堰口桥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毛玉琴、陈文军,被告东风锻造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伟、范岸森,第三人东风房地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学振、范岸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堰口桥村委会诉称:1976年,堰口桥村委会(原十堰市茅箭人民公社堰口大队)革命委员会、堰口桥村7组(原堰口大队7队)与东风锻造公司(原第二汽车制造厂锻造厂)革命委员会签订了《关于锻造厂农场占地、征地等问题协议》。该协议约定东风锻造公司在我村建厂办农场,农场位于堰口桥村7组后侧庙地山阳坡,上至高压线铁塔,下至厂区铁路,西侧从高压线铁塔向前和向左延伸,以山脊为界,面积约100亩。我村将土地交给东风锻造公司后,东风锻造公司不但未进行绿化,而且将土地作为经营用地租给外地人种菜、养猪羊,还将土地租给他人开办工厂,从中牟利。该土地是我村7组集体土地,7组除该土地外,其他土地全部被征用,村民失去了大量土地和生活来源,急需解决生活出路,村民强烈要求收回东风锻造公司占了多年的土地。请求判令东风锻造公司退回100亩土地。
本院认为:本案是因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引起的争议,应由人民政府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十堰市茅箭区武当路街道办事处堰口桥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京郧
审判员 王爱武
审判员 徐照新
书记员: 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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