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十堰市爱派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竹溪县水坪镇金铜岭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尹西恒,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4331805495M。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荣彬,湖北君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段伟民,男,1968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告:深圳市爱派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楼村陈文礼工业园区A3栋301。
法定代表人:段伟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5555108A。
被告:东莞市爱派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三元里社区澎洞工业区亿方工业园A栋四楼北A3区。
法定代表人:段伟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56773280T。
原告十堰市爱派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段伟民、深圳市爱派龙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爱派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十堰市爱派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缺乏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十堰市爱派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527.00元,减半收取16263.50元,由原告十堰市爱派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明安辉
书记员: 曾鹏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