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正茂公路开发有限公司
郑亚雄(湖北汉江源律师事务所)
和某(湖北)置业有限公司
姜荣(湖北博理律师事务所)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十堰市正茂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北路60号。
法定代表人:蔡克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亚雄,湖北汉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和某(湖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公园路162号。
法定代表人:林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荣,湖北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十堰市正茂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因与和某(湖北)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十堰中民四终字第00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十堰市正茂公路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本院认为:十堰市正茂公路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沈福元
审判员:周宜雄
审判员:陈继良
书记员:王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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