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联明路696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庄戴维,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郁,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参加诉讼,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调解,追加被告或第三人,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十堰市明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某公司)。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车城南路43号。
法定代表人牛新来,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派克笔公司诉被告十堰市明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18日以被告十堰市明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现己终止经营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民事诉讼原则,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146元减半收取573元,由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高华强
审判员 袁昆
审判员 李学军
书记员: 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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