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十堰市昌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湖北瑞某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上海中路**号书香嘉苑*号****室。
法定代表人:董哲,该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华强,男,生于1991年11月15日,汉族,湖北省房县人,湖北瑞某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清算专员,住湖北省房县。代理权限:代为提交诉状、收递法律文书等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多,男,生于1993年8月12日,汉族,湖北省十堰市人,湖北瑞某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清算专员,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代理权限:代为提交诉状、收递法律文书等一般代理。
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70年6月5日,汉族,河南省西华县人,居民,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峻生,湖北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郑丰永,男,生于1975年10月5日,汉族,湖北省郧阳区人,医药公司,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路越,湖北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十堰市昌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张某某、郑丰永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后。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张某某以本案与湖北省郧阳区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2018)鄂0321民初1319号案件针对的标的物是同一个,涉及的法律关系、事实和证据也是同一的,两案的审理结果具有关联性,为避免重复诉讼、判决冲突为由,申请本案中止诉讼。原告十堰市昌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亦认为本案的审理结果应以(2018)鄂0321民初1319号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同意本案中止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北省郧阳区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2018)鄂0321民初1319号案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案的审理结果应以(2018)鄂0321民初1319号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双方当事人中止诉讼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何昌录
书记员: 黄林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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