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十堰市新合作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南路3号东明广场7楼。
法定代表人王仁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华,湖北献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方涛,湖北献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居民。
上诉人十堰市新合作超市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广泉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柏媛媛主审,审判员罗云飞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可能导致判决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36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给十堰市新合作超市有限公司。
审判员 王广泉 审判员 罗云飞 审判员 柏媛媛
书记员:王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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