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十堰市惠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重庆路。
法定代表人李维普,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屈晓鸿,湖北郧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十堰市瑞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江苏路阳光花园2栋3单元204号。
法定代表人柴旺云。
原告十堰市惠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十堰市瑞达置业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十堰市惠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讼保全,要求保全被告十堰市瑞达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十堰市重庆路时代花园1、3号楼2591.3平方米地下车库在内的价值5000000元的财产。十堰市惠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位于重庆路28号建筑面积2027.66平方米的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十堰市瑞达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十堰市重庆路时代花园1、3号楼2591.3平方米地下车库。
二、冻结十堰市惠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十堰市茅箭区武当街办重庆路28号1栋建筑面积2027.66平方米房屋的过户、抵押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京郧
审判员 王爱武
审判员 徐照新
书记员: 彭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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