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十堰市建某建安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正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殿清,男,生于1964年4月27日,汉族,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和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代理人:兰正利,湖北延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丹江口市凉水河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陈凯,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罗世安,凉水河镇村建服务中心主任。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和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代理人:汪光杰,凉水河镇司法所所长。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十堰市建某建安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丹江口市凉水河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鄂丹江口市民初字(2015)第01211号民事判决书。宣判前,原告十堰市建某建安装饰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丹江口市凉水河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十堰市建某建安装饰有限公司要求撤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十堰市建某建安装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丹江口市凉水河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03元,减半收取7552元,由原告十堰市建某建安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义明
书记员: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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