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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与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18—122号广东音像城三楼3号。
法定代表人郭岳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发忠,湖北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周密,女,襄樊职业技术学院教师,身份证号码:420601197010310045,住所地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陵园路14号(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十堰市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广播电视大楼7楼。
法定代表人杞智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晓峰,该公司综合部部长(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双喜,湖北天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十堰市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十知初第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08年8月12日以其与被上诉人十堰市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王俊毅
审判员 陈辉
代理审判员 李萍

书记员: 宋淼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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