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十堰市天厦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郧西县城关镇郧西大道96号。
法定代表人:高云东,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来远,十堰市天厦建筑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代理权限:有权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代为和解等特别授权。
被告:郧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郧西县城关镇武汉路。
法定代表人:周兵,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德坤,该局纪委书记。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谌甲军,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十堰市天厦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郧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十堰市天厦建筑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十堰市天厦建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十堰市天厦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179元,由原告十堰市天厦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大彬 审 判 员 张一君 人民陪审员 李国富
书记员:胡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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