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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城市公交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营业部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十堰市城市公交集团有限公司
陈西武(湖北博理律师事务所)
姚建海(湖北博理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营业部
张念鹏(湖北举烛律师事务所)
李良(湖北举烛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十堰市城市公交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十堰市汉江南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张申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西武,湖北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
委托代理人:姚建海,湖北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营业部。
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人民中路20号。
负责人:王文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念鹏,湖北举烛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上诉或反诉。
委托代理人:李良,湖北举烛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上诉或反诉(未到庭)。
申请人十堰市城市公交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市公交集团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营业部(以下简称“中国人保十堰分公司营业部”)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城市公交集团公司不服十堰市仲裁委员会(2016)十仲裁字第053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  、第六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十堰市城市公交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十堰市城市公交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  、第六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十堰市城市公交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十堰市城市公交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余敬海

书记员:李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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