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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双某工贸有限公司与十堰三泰贸易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十堰市双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济南路2号。
法定代表人:熊浩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天兴,湖北紫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签法律文书。
被告:十堰三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火车站济南路2号。
法定代表人:董富智,其他情况不祥。

原告十堰市双某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十堰三泰贸易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十堰市双某工贸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47M铁路专用线,赔偿损失137706.48元及承担诉讼费用。在审理过程中,经审理查明被告的名称和住所地均有错误。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名称和住所地,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十堰市双某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55元,退还原告十堰市双某工贸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吕杰

书记员: 陈湘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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