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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华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夕古置业有限公司、刘某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十堰市华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街办东环路*号。
法定代表人:谭孝国,任公司董事长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业平,男,1964年年11月14日出生,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笑,湖北车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夕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经济开发区白浪街办柯家垭村。
法定代表人:刘某庆,任公司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红、汪辉,湖北陵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庆,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红、汪辉,湖北陵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十堰市华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北夕古置业有限公司、刘某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吴远明
审判员 张汉裕
审判员 安妮娜

书记员: 谭亚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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