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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巨某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竹溪县源盈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十堰巨某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朱斌其代理权限为放弃
变更诉讼请求
郭永明(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
竹溪县源盈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陈仕平其代理权限为承认
反驳诉讼请求
李宙其代理权限为承认

原告十堰巨某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朱斌。其代理权限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
委托代理人郭永明,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竹溪县源盈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仕平。其代理权限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委托代理人李宙。其代理权限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本院在审理原告十堰巨某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竹溪县源盈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十堰巨某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十堰巨某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45.5元,由原告十堰巨某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十堰巨某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45.5元,由原告十堰巨某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长:胡扬庆

书记员: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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