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十堰天海智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北京北路55号。竹溪营业地:竹溪县城关镇邓家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597168710G。
法定代表人:许和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迪,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湖北省竹山县。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竹溪县,现住竹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刚,湖北楚秦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十堰天海智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柯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十堰天海智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十堰天海智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友才
书记员:李晓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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