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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凯某铸造有限公司与旬阳县宝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十堰凯某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经济开发区长岭大道22号。
法定代表人:陈洪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忠山,湖北郧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包括代为起诉和上诉,代为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为申请保全等事项。
被告:旬阳县宝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旬阳县城关镇青泥村。
法定代表人:马利彬,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十堰凯某铸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旬阳县宝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十堰凯某铸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十堰凯某铸造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十堰凯某铸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21元,减半收取计5860.50元,由十堰凯某铸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尤丽

书记员:叶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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