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十堰亚格特科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梅武丹,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十堰市汉和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时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孔亮,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十堰亚格特科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十堰市汉和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东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十堰亚格特科工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梅武丹、被告十堰市汉和工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时镛、委托代理人卢孔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十堰亚格特科工贸有限公司诉称,二00九年十月十六日,我公司与被告签订《购销合同》,买卖数控车床一台,单价12.5万元,结算方式及期限约定,预付1万元,货到付清。被告至今只支付货款6万元整,仍拖欠货款6.5万元。另被告于二00九年十月二十五日,在我公司提走设备及配件共计18740元,至今未付款。以上两项合计为83740元。为此,诉请判令一、被告立即偿还拖欠的货款8374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十堰亚格特科工贸有限公司以十堰市汉和工贸有限人公司为被告起诉,而十堰市汉和工贸有限人公司实际名称为十堰市汉和工贸有限公司,本案属被告不适格,应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十堰亚格特科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姚东生
书记员: 王恒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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