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十堰中冠蓝海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东山路8号东山苑小区51号楼1楼。
法定代表人:于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杰,湖北瑞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郧西县俊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郧西县城关镇郧西大道79号。
法定代表人:洪俊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力,十堰车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十堰中冠蓝海船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郧西县俊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胡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十堰中冠蓝海船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十堰中冠蓝海船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十堰中冠蓝海船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十堰中冠蓝海船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元媛
书记员:梅将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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