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匡某某与仙桃市通海口镇大合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匡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仙桃市通海口镇大合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仙桃市通海口镇大合村。
法定代表人王开枝,该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建斌,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笛,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湖北天爱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通海口镇大合渔场。
法定代表人张良成,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匡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仙桃市通海口镇大合村民委员会、原审第三人湖北天爱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别瑶成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赵湘湘、代理审判员王青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匡某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匡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自愿、合法,应准许其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匡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匡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别瑶成 审 判 员  赵湘湘 代理审判员  王 青

书记员:尤爱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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