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匡某某与毛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匡某某
方小鹏(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
毛某

原告匡某某。
委托代理人方小鹏,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毛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匡某某与被告毛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匡某某于2014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匡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匡某某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匡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匡某某负担。

审判长:丁俊

书记员:童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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