匡某某
李春雷(湖北汉江律师事务所)
沙洋申进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刘某某
申请人:匡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雷,湖北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沙洋申进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沙洋县官当镇汉宜路。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刘某某。
申请人匡某某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沙洋申进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沙洋县官当镇汉宜路东侧1幢房权证号为沙洋县房权证官当镇字第2016001030号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为1707.54m2的五层办公楼房);查封被申请人沙洋申进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沙洋县官当镇汉宜路东侧土地证号为沙国用(2016)第10003号地号为22010025GB00009的土地使用权(11818m2);查封被申请人沙洋申进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大型行吊行车等42台套固定资产机器设备(详见附表);查封被申请人刘某某在沙洋县华航码头场所用于砂料产销经营的铲车一台、吊车一台、仓船一艘;查封被申请人刘某某在天门市多宝镇码头用于砂料经营的吊车1台及变压器1台套;查封被申请人刘某某所有的位于沙洋县胜利二街长龙翠堤苑小区10幢301号房权证号为沙洋县房权证城区字第00014242号住宅一套。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以责任限额为900万元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二被申请人因公司砖厂及码头砂料经营所需,常年多次向申请人匡某某借款。
截止目前,二被申请人仍下欠申请人借款本金509万元及利息100万元。
另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刘某某在湖北沙洋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担保贷款380万元。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沙洋申进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沙洋县官当镇汉宜路东侧1幢房权证号为沙洋县房权证官当镇字第2016001030号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为1707.54m2的五层办公楼房);被申请人沙洋申进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沙洋县官当镇汉宜路东侧土地证号为沙国用(2016)第10003号地号为22010025GB00009的土地使用权(11818m2);被申请人沙洋申进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大型行吊行车等42台套固定资产机器设备;被申请人刘某某在沙洋县华航码头场所用于砂料产销经营的铲车一台、吊车一台、仓船一艘;被申请人刘某某在天门市多宝镇码头用于砂料经营的吊车1台及变压器1台套;被申请人刘某某所有的位于沙洋县胜利二街长龙翠堤苑小区10幢301号房权证号为沙洋县房权证城区字第00014242号住宅一套予以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匡某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二被申请人因公司砖厂及码头砂料经营所需,常年多次向申请人匡某某借款。
截止目前,二被申请人仍下欠申请人借款本金509万元及利息100万元。
另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刘某某在湖北沙洋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担保贷款380万元。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沙洋申进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沙洋县官当镇汉宜路东侧1幢房权证号为沙洋县房权证官当镇字第2016001030号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为1707.54m2的五层办公楼房);被申请人沙洋申进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沙洋县官当镇汉宜路东侧土地证号为沙国用(2016)第10003号地号为22010025GB00009的土地使用权(11818m2);被申请人沙洋申进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大型行吊行车等42台套固定资产机器设备;被申请人刘某某在沙洋县华航码头场所用于砂料产销经营的铲车一台、吊车一台、仓船一艘;被申请人刘某某在天门市多宝镇码头用于砂料经营的吊车1台及变压器1台套;被申请人刘某某所有的位于沙洋县胜利二街长龙翠堤苑小区10幢301号房权证号为沙洋县房权证城区字第00014242号住宅一套予以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匡某某负担。
审判长:郭文娟
书记员:李新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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