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匡某某与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书洪,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湘溪红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青昆路XXX弄XXX号XXX幢。
  原告匡某某与被告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匡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原告匡某某已预缴),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许国强

书记员:邵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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