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北戴河王某某水产商店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秦某某培训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北戴河王某某水产商店,经营场所北戴河区石塘路市场水产34号商店。
经营者: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秦某某市北戴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文,河北海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秦某某培训中心,住所地秦某某市北戴河区安四路54号。
法定代表人:杨素敏,主任。

原告北戴河王某某水产商店与被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秦某某培训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北戴河王某某水产商店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戴河王某某水产商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戴河王某某水产商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00,减半收取计6850元,由原告北戴河王某某水产商店负担。

审判员  崔学静

书记员:刘明慧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