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戴河旺达综合商店,住所地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北一区80栋2单元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曹静,女,1977年1月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现住北戴河区北一区80栋2单元202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佩双,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系原告员工。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北戴河疗养院,住所地秦皇岛市北戴河区西海滩路4号。
法定代表人:朱光君,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宇,营房科科长。
北戴河旺达综合商店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北戴河疗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8日立案。原告北戴河旺达综合商店于2018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戴河旺达综合商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徐成
书记员: 李红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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