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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安市通北镇金某某热力公司诉魏某某第三人北安市通北镇人民政府、北安市通北镇盛某某热力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执行案外人):北安市通北镇金某某热力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北安市通北镇。法定代表人:张世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佟翠荣,该公司出纳员。委托诉讼代理人:仲伟良,黑龙江仲伟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请执行人):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第三人(执行第三人):北安市通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黑龙江省北安市通北镇。法定代表人:孙铁坤,该镇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鑫,该镇人大主席。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城,黑龙江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执行第三人):北安市通北镇盛某某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北安市通北镇。法定代表人:李文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春,该公司副经理。

原告北安市通北镇金某某热力公司与被告魏某某,第三人北安市通北镇人民政府、北安市通北镇盛某某热力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北安市通北镇金某某热力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安市通北镇金某某热力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安市通北镇金某某热力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710.56元,减半收取计10,355.28元,由北安市通北镇金某某热力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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