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安市通北镇金某某热力公司,地址:黑龙江省北安市通北镇。
法定代表人:张世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伟良,黑龙江仲伟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翠荣,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北安市。
被告: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克东县。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拜泉县。
被告:温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拜泉县。
被告:黑龙江恒冠热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北安市通北镇人民政府,地址:北安市通北镇。
法定代表人:孙铁坤,该镇镇长。
第三人:北安市通北镇盛某某热力有限公司,地址:北安市通北镇。
法定代表人:李文斌,该公司经理。
原告北安市通北镇金某某热力公司与被告魏某某、陈某某、温某某、黑龙江恒冠热力有限公司、第三人北安市通北镇人民政府、第三人北安市通北镇盛某某热力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北安市通北镇金某某热力公司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陈某某、温某某、黑龙江恒冠热力有限公司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安市通北镇金某某热力公司申请撤回对陈某某、温某某、黑龙江恒冠热力有限公司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安市通北镇金某某热力公司撤回对陈某某、温某某、黑龙江恒冠热力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代世红
书记员:崔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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