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安市运输公司
石利华
王润泽(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安市运输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景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利华,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王润泽,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亚荣。
再审申请人北安市运输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郭亚荣客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黑中民商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北安市运输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本院认为,北安市运输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于效国
审判员:刘平
审判员:王宝奎
书记员:刘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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