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安市宏维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社,住所地黑龙江省北安市第二粮库。法定代表人:郝立文,该联社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生,黑龙江鼎圆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省鹤山农场,住所地黑龙江省嫩江县。法定代表人:董永忠,该农场场长。
原告北安市宏维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社与被告黑龙江省鹤山农场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北安市宏维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社于2018年7月17日接到预缴诉讼费用通知书后,至今未向本院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安市宏维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社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张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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