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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安市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潘某某、铁力市龙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北安市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江省北安市东平安街。
法定代表人:姜增恩,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咸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五大连池市。
被告: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铁力市。
被告:铁力市龙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铁力市铁力镇正阳大街。
法定代表人:杨力,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庆明,黑龙江龙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邵克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铁力市。
第三人:付兴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铁力市。
第三人:吴高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铁力市。
第三人:赵中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铁力市。

原告北安市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潘某某、铁力市龙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邵克男、付兴田、吴高富、赵中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后,原告北安市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安市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安市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525元,减半收取计9763元,由北安市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蕊
人民陪审员 何学梅
人民陪审员 陈立艳

书记员: 高万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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