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安市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江省北安市东平安街。
法定代表人:姜增恩,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咸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五大连池市。
被告: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铁力市。
被告:铁力市龙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铁力市铁力镇正阳大街。
法定代表人:杨力,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庆明,黑龙江龙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邵克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铁力市。
第三人:付兴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铁力市。
第三人:吴高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铁力市。
第三人:赵中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铁力市。
原告北安市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潘某某、铁力市龙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邵克男、付兴田、吴高富、赵中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后,原告北安市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安市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安市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525元,减半收取计9763元,由北安市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蕊
人民陪审员 何学梅
人民陪审员 陈立艳
书记员: 高万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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