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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荒粮食集团有限公司泰来分公司与扎赉特旗兴旺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泰来县丰某米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扎赉特旗兴旺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音德尔镇新开路。
法定代表人:李锡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潇,扎赉特旗兴旺米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内蒙古有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大荒粮食集团有限公司泰来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泰来县铁东街(泰来粮库有限公司院内)。
主要负责人:吴洪涛,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黑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璇,黑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泰来县丰某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泰来县克利镇曙光村。
法定代表人:李锡广,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李锡广,泰来县丰某米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刘长艳。
上诉人扎赉特旗兴旺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大荒粮食集团有限公司泰来分公司、原审被告泰来县丰某米业有限公司、李锡广、刘长艳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2016)黑8105民初6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扎赉特旗兴旺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潇、张斌,被上诉人北大荒粮食集团有限公司泰来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刘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扎赉特旗兴旺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扎赉特旗兴旺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扎赉特旗兴旺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5,505.00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22,752.50元,由上诉人扎赉特旗兴旺米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继 审判员 董力源 审判员 苏 倡

书记员:安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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