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荒粮食集团有限公司
王春放
陈旭(黑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
茂名市粮食储备公司
原告北大荒粮食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191920-3,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市南岗区长江路386号。
法定代表人史中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春放。
委托代理人陈旭,黑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茂名市粮食储备公司,住所地广东茂名市迎宾二路25号。
法定代表人张进,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大荒粮食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茂名市粮食储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接到预缴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第四款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卜洪元
书记员:罗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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