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大荒粮食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富开发区南岗集中区长江路382号。
法定代表人董佳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姝,黑龙江窦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农垦远达生物质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虎林市庆丰农场场部九区。
法定代表人周曰刚,该公司经理。
被告黑龙江又一村粮油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虎林市东方红街道岗东委。
法定代表人闫海军,该公司经理。
原告北大荒粮食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农垦远达生物质供热有限公司、黑龙江又一村粮油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原告北大荒粮食物流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7日接到预缴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卜洪元 审判员 张 继 审判员 张贤友
书记员:安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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