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大荒农机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东风区胜利东路。法定代表人:高洪福,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迎新,黑龙江航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住。
原告北大荒农机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原告北大荒农机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大荒农机装备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大荒农机装备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34元,减半收取917元,由原告北大荒农机装备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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