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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荒农机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与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北大荒农机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东风区胜利东路。法定代表人:高洪福,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迎新,黑龙江航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住。

原告北大荒农机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原告北大荒农机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大荒农机装备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大荒农机装备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34元,减半收取917元,由原告北大荒农机装备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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