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广州星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南路XXX号1705房。
法定代表人:杨崇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衍平,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漪,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麻世纪流行面料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被申请人:季卫坤,男,197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
被申请人:高惠江,女,196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
原告广州星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麻世纪流行面料研发有限公司、季卫坤、高惠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作出(2019)沪0118民初967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4,336,350元的财产,申请人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已履行义务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麻世纪流行面料研发有限公司、季卫坤、高惠江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浦雪明
书记员:邹紫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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