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鲁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彭辉,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荣华,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昌邑市。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昌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鲁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某某、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鲁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9日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并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鲁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红瑞
书记员:韩宝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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