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顺升基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额尔敦吐,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都欢,住安达市。
委托代理人孙新建,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顶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砚达,职务董事长。
被告安达市安康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王东辉,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超,男,197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大庆市萨尔图区热源街万宝小区1-66号6门302室。
委托代理人姜玉辉,黑龙江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顺升基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顶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达市安康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顺升基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顺升基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顺升基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6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明俊 人民陪审员 李介庭 人民陪审员 毛运德
书记员:孟艳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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