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长力金盟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戴君(北京兴展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李胜利(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原告北京长力金盟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长营工业园区136号。
法定代表人康立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君,北京兴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胜利,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北京长力金盟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张某某、张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长力金盟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长力金盟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长力金盟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00元减半收取5850元由原告北京长力金盟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长力金盟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长力金盟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00元减半收取5850元由原告北京长力金盟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房勤
审判员:李晓东
审判员:王宝智
书记员:孙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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