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锦清芳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徐晓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永存、蔡楠,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君懿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李晓军。
被申请人: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申请人北京锦清芳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君懿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李某某仲裁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并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给本院。该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君懿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李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3,546,87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对其申请已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及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君懿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李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3,546,870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孙 杰
书记员:唐 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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