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区瑞光,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秀祥,上海市三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罗芬芳,女,196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
申请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罗芬芳名下财产人民币120万元予以冻结。请求查封其名下位于上海市XX区XX路XXX弄XXX号XXX层XXX室房屋。申请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其信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的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罗芬芳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20万元,期限自查封之日起不超过一年;若冻结不足,则查封被申请人罗芬芳名下位于上海市XX区XX路XXX弄XXX号XXX层XXX室的房屋,期限自查封之日起不超过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胡克红
书记员:唐俊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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