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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北讯电信(上海)有限公司、北讯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场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沈建峰,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丹,上海严诞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雅芳,上海严诞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讯电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泰谷路XXX号XXX层XXX室。
  法定代表人:陈岩,总经理。
  被告:北讯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陈岩,董事长。
  被告:陈岩,男,1981年8月7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
  被告:于茜茜,女,1990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
  上述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振林,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婷,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与被告北讯电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讯上海公司)、北讯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讯股份公司)、陈岩、于茜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原告北京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北讯上海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65,000,000元;2.北讯上海公司支付原告利息共计905,825元,罚息共计3,687.47元,并以65,905,825元为基数,支付罚息至实际清偿日止;3.北讯上海公司承担原告所支付的律师费2,200,000元;4.北讯股份公司、陈岩、于茜茜对前述三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若北讯上海公司不履行前述还款义务,判令依法拍卖、变卖北讯上海公司所有并抵押的,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海路XXX号XXX幢的房产,所得价款原告有优先受偿的权利;6.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各被告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14日,原告与北讯上海公司签署《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北讯上海公司发放贷款100,000,000元,贷款期限为自首次提款日起5年,贷款的最后到期日为贷款期限届满之日。按季等额还款,按季定日(每季度末月的21日)付息。若借款人未能按期足额支付利息、本金或其他应付款项,则构成借款人违约,原告有权宣布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债务立即到期,并有权计收利息、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照同期适用的合同利率上浮50%计收;同时,原告因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而发生的费用均由北讯上海公司承担。同日,原告与北讯股份公司签署《保证合同》约定:北讯股份公司为北讯上海公司签署的《借款合同》提供担保,担保范围为借款合同下的全部债权,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原告与陈岩签署《保证合同》约定:陈岩为北讯上海公司签署的《借款合同》提供担保,担保范围为借款合同下的全部债权,保证方式为全程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于茜茜向原告出具《同意担保函》约定:确认知晓并同意陈岩前述保证行为,并承诺作为保证人配偶,享有和承担上述担保合同约定的保证人的权利义务。原告与北讯上海公司签署《抵押合同》约定:北讯上海公司以其名下位于金海路XXX号XXX幢的房产,为其签署的借款合同向原告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上述合同签署后,原告按约于2016年12月2日放款24,000,000元,于2016年12月16日放款20,000,000元、56,000,000元给北讯上海公司,并约定前两笔款项的利率为以基准利率为基础上浮0%,56,000,000元贷款的利率为以基准利率为基础上浮10%。现北讯上海公司未归还相应利息,已构成违约,故原告于2018年9月29日向各被告发函宣布合同借款提前到期,要求北讯上海公司立即归还全部借款,并要求各被告依照合同分别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鉴于:1.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被告北讯电信(上海)有限公司、北讯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陈岩、于茜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沪74民初918号)已由上海金融法院受理。
  2.截至2019年4月15日,被告北讯电信(上海)有限公司共拖欠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贷款本金65,000,000元、利息905,825元、逾期利息2,918,400.74元。
  一、经原、被告协商确认,达成如下还款方案:
  1.被告北讯电信(上海)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4月15日向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归还13,008,553.15元,其中包括截止2019年4月15日止的部分本金10,000,000元、利息90,152.41元、逾期利息2,918,400.74元,归还后尚欠本金55,000,000元,利息815,672.59元。
  2.被告北讯电信(上海)有限公司应于2019年6月30日前归还利息815,672.59元、自2019年4月16日至2019年6月30日止的逾期利息884,113.54元,并向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191,173.50元、保全费5,000元及律师费1,500,000元。
  3.被告北讯电信(上海)有限公司应于2019年6月2日归还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本金6,000,000元,于2019年9月2日归还本金6,000,000元,于2019年12月2日归还本金6,000,000元,于2020年3月2日归还本金5,000,000元,于2020年6月2日归还本金5,000,000元,于2020年9月2日归还本金5,000,000元,于2020年12月2日归还本金5,000,000元,于2021年3月2日归还本金5,000,000元,于2021年6月2日归还本金5,000,000元,于2021年9月2日归还本金5,000,000元,于2021年12月2日归还本金2,000,000元。
  4.(1)被告北讯电信(上海)有限公司应于2019年9月21日支付逾期利息,以本金49,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9月1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以下简称基准利率)上浮65%计算;以本金43,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日至2019年9月20日,按照基准利率上浮65%计算。
  (2)被告北讯电信(上海)有限公司应于2019年12月21日支付逾期利息,以本金43,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1日至2019年12月1日,按照基准利率上浮65%计算;以本金37,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日至2019年12月20日,按照基准利率上浮65%计算。
  (3)被告北讯电信(上海)有限公司应于2020年3月21日支付逾期利息,以本金37,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3月1日,按照基准利率上浮65%计算;以本金32,0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日至2020年3月20日,按照基准利率上浮65%计算。
  (4)被告北讯电信(上海)有限公司应于2020年6月21日支付逾期利息,以本金32,0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1日至2020年6月1日,按照基准利率上浮65%计算;以本金27,0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日至2020年6月20日,按照基准利率上浮65%计算。
  (5)被告北讯电信(上海)有限公司应于2020年9月21日支付逾期利息,以本金27,0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1日至2020年9月1日,按照基准利率上浮65%计算;以本金22,0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日至2020年9月20日,按照基准利率上浮65%计算。
  (6)被告北讯电信(上海)有限公司应于2020年12月21日支付逾期利息,以本金22,0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1日至2020年12月1日,按照基准利率上浮65%计算;以本金17,0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日至2020年12月20日,按照基准利率上浮65%计算。
  (7)被告北讯电信(上海)有限公司应于2021年3月21日支付逾期利息,以本金17,0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1日至2021年3月1日,按照基准利率上浮65%计算;以本金12,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日至2021年3月20日,按照基准利率上浮65%计算。
  (8)被告北讯电信(上海)有限公司应于2021年6月21日支付逾期利息,以本金12,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1日至2021年6月1日,按照基准利率上浮65%计算;以本金7,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日至2021年6月20日,按照基准利率上浮65%计算。
  (9)被告北讯电信(上海)有限公司应于2021年9月21日支付逾期利息,以本金7,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9月1日,按照基准利率上浮65%计算;以本金2,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日至2021年9月20日,按照基准利率上浮65%计算。
  (10)被告北讯电信(上海)有限公司应于2021年12月2日支付逾期利息,以本金2,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1日至2021年12月1日,按照基准利率上浮65%计算。
  5.若被告北讯电信(上海)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本协议约定任意一笔款项的,则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可以立即申请执行调解协议上全部金额,且被告北讯电信(上海)有限公司应于逾期之日起十日内另行向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支付律师费700,000元。
  二、若被告北讯电信(上海)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本协议约定任意一笔款项,则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有权与被告北讯电信(上海)有限公司协商,以被告北讯电信(上海)有限公司持有的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海路XXX号XXX幢房产(他证号为沪2016浦字不动产证明第XXXXXXXX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以所得价款在本金100,000,000元限额内就本协议第一条项下债务优先清偿,所得价款超过债务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北讯电信(上海)有限公司所有,所得价款不足清偿债务的,不足部分由被告北讯电信(上海)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三、被告北讯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陈岩、于茜茜对上述第一条所确定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北讯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陈岩、于茜茜在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北讯电信(上海)有限公司追偿。
  四、本案各方当事人无其他争议。
  五、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已于2019年5月8日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字后生效。本调解书与调解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文婷

书记员:沈竹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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