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沈建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芬,上海大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作洋,上海大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刘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申请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刘某某价值人民币1,050,930.78元的财产进行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某某所有的上海市宝山区共富二村XXX号XXX室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其信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刘某某所有的上海市宝山区共富二村XXX号XXX室房屋,期限自查封之日起不超过三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胡克红
书记员:张静娴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